拟授权市政府实行机动车限行限量措施
如今,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兰州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防治机动车污染,兰州市政府起草了《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6月29日,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拟授权市政府实行限行限量的措施,市政府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
看点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影响兰州空气质量的
主要因素之一
监测显示,在兰州本地污染源中,PM10的全年综合来源解析结果为扬尘(建筑施工、堆场扬尘、土壤扬尘)占32.5%,机动车(机动车尾气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和气态前体物生成的二次颗粒物)占16.5%,燃煤(燃煤电厂、供热、居民散烧等)占15.8%,工业生产占15.0%,其他源类(餐饮油烟、农业生产等)占20.2%。
PM2.5的全年综合来源解析结果为扬尘、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其他源类,分别占了24.9%、20.5%、17.8%、18.8%、18%。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兰州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看点二:鼓励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是污染物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5倍至10倍,会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扩展阅读:
近年来,兰州市的经济社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市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便捷便利的现代交通工具汽车,已经走进了寻常百姓家。然而,机动车尾气排放却加重了我市空气环境污染,成为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据最新数据显示,兰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截止2016年底已经达到89万辆,增速惊人。机动车排放污染大幅增加,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一氧化碳等,颗粒物包括PM10和PM2.5,机动车排放会增加这些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加剧空气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还会形成二次污染,主要是PM2.5和臭氧污染,在一定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下还会形成雾霾天。
因此,及时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势在必行,移动源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开展,将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建设兰州市移动源排污权交易服务平台和市场化的移动源排污权交易体系,逐步探索以市场激励手段为主、以政府补助资金为辅的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可进一步促进兰州市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工作的开展,探索实施移动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切实发挥环境能源交易在减少城市污染、缓解城区交通拥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长效机制,削减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对移动源的能源消费结构产生积极影响,使城市能源使用趋于清洁化。同时,将移动源排污权交易纳入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范畴中,也标志着兰州市成为我国首个实现固定源、移动源排污权交易全面开展的城市。
看点三:拟授权市政府实行限行限量措施
针对兰州市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提请审议的《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拟授权市政府实行限行限量的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