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林铎11月22日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我省时作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扎实有效地抓紧抓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争早日建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经济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定期协商、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人人扛指标、个个担责任、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要严格环境执法,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要强化“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的意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刚性要求、政策红线、法律规定,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严格考核问责,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11月22日省委常委会议要求和近期省政府一系列部署,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主动配合,扎实做好接受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的各项准备工作,为督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会议要求,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省委审定。(甘肃日报记者徐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