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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 “十三五”时期绿色金融发展十大领域

来源:《中国银行业》 上传:本站 时间:2016-02-16 阅读:

     “十三五”时期,绿色金融将成为金融业发展的新亮点,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贷款贴息等创新金融手段的发展将进一步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通过促进投资结构的转变,引导资金流向更为环保、低碳的领域。

气候变化和传统能源面临枯竭是人类本世纪所共同面对的挑战之一。经过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日趋频繁。近年来,雾霾严重影响京津冀、山东、山西等大部分发达城市和地区,其他如水和土壤等基本环境问题也对居民健康和生活产生了影响,并制约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为改善环境质量,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四十五条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

    2015年10月29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

    “十三五”期间,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以通过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几倍乃至十几倍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解决环境问题,并推动环境相关的新能源、清洁交通、生态农业等相关绿色产业发展,以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应达到两个目标:一是提高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融资的可获得性,二是降低污染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和融资的可获得性。简而言之,就是要为绿色项目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让污染项目变得融资难、融资贵。以此改变整个投资结构,使资金转向更为绿色的行业。在“十三五”时期,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从以下十大领域推进。

    发展绿色产业基金。过去绿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绿色信贷。但是很多绿色项目,尤其是新的绿色项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权融资,因为它需要有资本金才能进一步做债务融资。因此,要通过建立一些绿色股权基金推动绿色项目的股权融资。国外有一些好的实践可供借鉴,譬如英国在2012年建立了绿色投资银行。虽然名称叫银行,其实它属于投资基金:这家银行不能吸储、不能发债,而是主要提供绿色项目的股权投资。据该银行的总裁介绍,由于国家背景的绿色基金投资到了绿色项目,撬动好几倍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行业中。在建立绿色基金方面,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推动、组建绿色产业基金,比如以GP和LP的形式,有些可以建立地区性的绿色基金,有些可以设立行业性的绿色基金。

    发展绿色贷款贴息。这一点也明确写入了总体方案,其优势在于可以撬动很多社会民间资金。举例来说,如果政府直接对绿色项目进行投资,一块钱只能当一块钱来用。如果以贴息3%,也就是用1元的政府资金撬动33元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过去没有大规模使用绿色贷款贴息主要原因是管理难度较大。让财政部门直接去识别哪些是好的绿色项目,哪些是优质的绿色企业是件比较困难的事,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客户的积累。在这个方面,国外有一些比较好的经验,比如德国财政部委托德国复兴银行来管理绿色贷款贴息的资金,通过这家银行去寻找优质的绿色项目和企业,以此更有效率地去运用这些贴息资金推动绿色信贷的发展。这样的做法在中国也可以借鉴。

    建立绿色担保机制。绿色担保也是为了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经典的案例是美国能源部对新能源项目启动的担保计划。由于很多新能源项目风险很大,美国能源部调研后发现如果直接给这些项目提供贷款,市场预计贷款违约率会达到10%。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出资推动清洁能源担保项目,通过特批一笔资金,用于覆盖这些贷款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然而,在接受贷款的清洁能源项目完成后,实际贷款违约率远低于预期,只有2.2%。美国政府仅仅使用了一小笔财政资金,撬动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清洁能源产业,成功地帮助核能、风能、光伏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也有成功的实践,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在过去的七八年中推动了一个名为中国节能减排融资的项目。项目由IFC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共同建立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即由IFC对涉及能效和可再生能源的贷款进行担保,并承担一定比率的贷款违约损失。这个计划总共撬动了8亿美元的贷款,支持了170多个项目,且贷款损失率只有0.3%,撬动的资本比率十分高。未来,我国也应该考虑成立专业性的绿色贷款担保机构,还可以考虑由包括省、市、县在内的多级政府出资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部分绿色项目的风险损失,并支持绿色担保机构的运作。

    银行开展环境压力测试。这点还没有在正式的政策文件中出现,但是很有潜力成为推动未来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工商银行已经率先通过压力测试开始探索环境风险对银行造成的风险。目前高污染行业所面临环的境风险还没有全部转化为信用风险,但随着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的提高,原本逃避缴费的企业就必须要对其污染物排放付费,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假设几年后中国开征碳排放税,那么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成本会进一步上升。对银行来说,这些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会相应上升。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对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做了环境风险对银行不良贷款率影响的分析,并通过压力测试估算出未来不良贷款率,测算出环境风险和未来信用风险之间的定量关系,从而使银行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资产配置,激励其在减少对污染行业的贷款的同时,加大对绿色行业的资金投入。

    建立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绿色债券有至少三个方面的益处:一是为绿色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过去绿色融资渠道主要是绿色信贷,资本市场并未得到充分运用。“十三五”时期,绿色融资渠道将会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得到充分拓展,其中利用债券市场为绿色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就是要建立绿色债券市场。二是解决银行和企业期限错配的问题。银行有兴趣投放更多的中长期绿色信贷,但是由于期限错配的问题使银行的投放能力受限。如果建立了绿色债券市场,就能够缓解这方面的问题:银行可以直接发行5年、7年、甚至10年的绿色金融债来支持中长期的绿色信贷投放。企业也可以直接发中长期的绿色企业债来支持中长期的绿色项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解决期限错配问题会明显提升绿色行业中长期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三是可以通过各种安排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降低成本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发债时点掌握得比较好,融资成本就可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也可以做政策层面的安排,比如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到的贴息和担保等手段,就可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此外,要培育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在欧洲的资本市场上有许多“绿色金主”,这类绿色投资者有很强的投资偏好,会拿出一部分的资金用于绿色债券、绿色股票、绿色基金等绿色资产。这样的投资者多了以后,绿色债券的市场需求就会提高,融资成本则会降低。在中国,未来也要培育绿色债券的投资者,而银行不仅是潜在的绿色债券发行者,也要成为一个主要的投资方。

    在项目的选择方面,绿色债券比较适合大中型、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比如说地铁、轻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新能源等等。这些项目的特点一是需要的资金量比较大,二是虽然回报率不是特别高,但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初步研究发现,在未来地方绿色投资中,这些项目可能会占到全部投资的30%以上,因此在我国发展绿色债券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人民银行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公告中提出未来要发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指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目前已发布了《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版)》,对我国绿色债券进行了界定和分类。除此之外,未来还要培育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这些都将成为未来对绿色债券发行人构成约束的市场机制。

    发展绿色股票指数。目前资本市场大部分指数是“棕色”的,即包括了许多污染性上市公司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相应行业、板块在股票指数中所占的比重进行资金配置,在此过程中,一部分资金被动地进入到了污染性行业。未来,应开发更多的绿色指数,清洁、绿色行业在这些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很高,污染性行业所占比重小甚至被剔除。在欧洲,ETF指数产品中已经有20%是“绿色”的,而在中国这个比率只有1%。所以在发展绿色指数方面也具有很大的潜力。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2012年我国发生了500多起突发环境事故,到2013年增加到700余起。很多环境事故的责任人都是中小企业,发生事故以后很多企业倒闭了,因此,没有人支付环境修复的成本。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现场周围的居民,从而使环境事故演变成地方财政压力和财政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在国外的绿色保险大部分是自愿投保。这是因为国外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环境执法力度也比较强,企业和股东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法律责任,自愿到保险公司购买环境责任险。但在国内,这种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不是很顺利。未来应该在环境高风险行业中,比如采矿、冶炼、皮革、危险品运输等行业建立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这一点已经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了,以后要通过立法将这个制度确立下来。

    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早在1980年,美国就有一项名为“超级基金法”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银行贷款给一个项目,而这个项目发生了污染土壤的事故,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影响的居民可以状告银行。类似的法律在其他国家也被引入。此类法律会对银行构成非常强有力的约束,迫使银行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同时在内部信贷审批流程、贷后管理、人才培训、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可以预见,未来法律中将明确银行的环境责任,银行应该抓紧时机强化其环境风险管理的能力,以避免未来的环境风险转化为法律风险。

    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现在很多国外的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把自己打造成“绿色”。所谓“绿色”证券交易所就是要求上市企业和发展企业必须要披露环境信息。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有类似要求,但是还不是强制性的,所以目前只有超过20%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未来,应该通过修改《证券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因为市场希望能够“用脚投票”,把更多的资源投资到绿色企业,但是如果没有足够信息,资本市场就无法识别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企业是污染型的,哪些企业是“深绿”的、哪些企业是“浅绿”的。因此,环境信息披露是强化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配置资源能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环境信息披露不但应适用于上市公司,也应适用于发债公司。

    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是进行绿色投资。“十三五”时期对外投资将会越来越多,包括许多“一带一路”项目,应强调对外投资要“绿色”化,不能涉及污染行业,否则会有损国家的形象。二是在G20的框架下推动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不久前在三亚举行的G20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正式批准了中国和英国提出的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组的建议。该研究组将由中国和英国担任联席主席,致力于在全球范围中推动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动银行和资本市场“绿色”化、推行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压力测试等。三是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双边合作。比如开展中英合作,在2015年中英财经战略对话中就有这样的内容:要推动中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到英国发行绿色债券。在此方面,农业银行成为首家成功在伦敦交易所发行绿色债券的中国金融机构。另外,也要通过各种安排吸引更多国际绿色投资者参与到中国的绿色投资当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