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由之前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调整为5000吨(含)以上。
12月28日,市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扩大碳排放重点单位监控范围。
依据通知,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由原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二氧化碳减排的促进作用。
通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
北京市已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制度。根据规定,碳排放交易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重点排放单位可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来源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1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