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经过艰难的谈判,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了一项举世瞩目的成果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议》(下面简称“巴黎协议”)。巴黎协议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这是自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以来,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
巴黎协议将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联合国秘书长作为协议保存机关,将于2016年4月22日举办高级别签字仪式,邀请各缔约国出席并签署巴黎协议。巴黎协议的生效,需要获得至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55个缔约国提交批准文件,且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至少占全球排放总量55%以上。协议生效前,可以临时适用于所有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临时适用声明的国家。
巴黎会议决定设立“巴黎协议特色工作组”,在巴黎协议生效前,负责筹备协议生效事宜和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的召开。工作组应于2016年开始工作,并与公约下其他附属机构同期举行会议。由于巴黎协议确立的是各国2020年后的行动目标,因此,留给各缔约国的准备时间还是比较充裕的。
通过的巴黎协议一共29个条款,确立了一项综合性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1、控制全球温度升高不超过2摄氏度,并力争实现温升不超过1.5摄氏度的目标;
2、增强适应气候变化、提高气候耐受力和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目标的能力;
3、提供与增强气候耐受力和低排放增长模式相适应的资金支持。为此,各国将共同行动,力争尽早实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并在之后迅速下降,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排放与碳吸收的平衡。
巴黎协议的内容,主要还对国家自主贡献、适应机制、损失损害、资金机制、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市场机制等内容做出了系统性安排。除巴黎协议文本外,会议还通过了与巴黎协议相对应的决定,对巴黎协议的签署、生效以及生效前筹备工作的机制安排、国家自主贡献的提交与更新、资金问题、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做了比较细化的规定,大大增强了协议条款的可操作性。这些都是本次巴黎会议成果的重要组成,也是下一部落实巴黎协议的重要基础和起点。解读巴黎协议,必须结合决定中所包含的这些内容,从整体的角度入手。当然,巴黎协议的生效和最终落实,还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这也是各缔约方需要通过后续会议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例如各国自主贡献的计量方法、国际登记的方式,2020年后资金支持的具体额度,市场机制的模式与程序等等。
巴黎协议的一大特点,是在确立了具有雄心的全球长期目标的基础上,对各缔约国并未简单一刀切设定严格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和违约惩罚机制,而是采纳了尊重国家主权、各国自主确定行动目标,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评价机制,以此最大程度求同存异,鼓励各国参与,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达成了一种最大限度照顾各方关切的微妙平衡。一方面体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例如要求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发达国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等,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国家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采取行动。
巴黎协议形成的框架体系,对各国已经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行动目标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并以此为出发点,形成了一个各国行动目标和力度“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无论涉及减排、适应还是资金,一旦自主决定,都将建立在不断进步(progression)的基础上,公约为此建立了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全球盘点的机制,各国在此基础上每5年更新国家自主贡献,以此鼓励各国基于新的情况、新的认识不断加大行动的力度,确保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
总而言之,巴黎协议在公约的基础上,确立了一个相对松散、灵活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体系,是在总结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自然演化的结果,凝聚了无数政治家、谈判代表和智库的心血和智慧。巴黎协议的达成,将成为人类迈向可持续发展征程的新起点,将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发展低碳绿色经济和能源转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推动力,对各国国内政策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创碳投即将提供巴黎协议进一步的解读,敬请期待。
附:近年气候变化谈判主要历史事件回顾
1、200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11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1次缔约方会议(COP11/CMP1),启动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发达国家2012年后减排目标)谈判授权,并开启了为期两年的加强公约下合作的对话进程;
2、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会议(COP13/CMP3),开启了为期两年的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进程,一方面要求完成京都第二承诺期谈判,确定发达国家2012后的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在公约下启动巴厘行动计划,要求所有国家开展适当减缓行动(NAMAs);
3、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暨COP15/CMP5,会议未能如期达成协议,但形成了凝聚重要共识的哥本哈根协议;
4、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举行COP16/CMP6,通过了坎昆协议,完成对哥本哈根协议的正式确认;
5、2011年,在南非德班举行的COP17/CMP7,通过了德班授权,即在公约下启动2020年后所有国家参与减排的谈判授权,并就完成京都第二承诺期谈判达成重要共识;
6、2012年,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COP18/CMP8,达成京都第二承诺期,终结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对2012年至2020年间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做出了安排;
7、2015年,在法国巴黎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暨COP21/CMP11,经过四年艰苦谈判,最终达成巴黎协议,确立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