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环境基准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通常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管理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
环境基准分类
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一)水环境基准
为保护水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制定水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水环境基准、水生生物水环境基准、水体营养物环境基准、沉积物环境基准、微生物水环境基准、病原体水环境基准等。
(二)大气环境基准
为保护大气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安全,制定大气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大气环境基准、生态系统大气环境基准等。
(三)土壤环境基准
为保护土壤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系统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地下水安全等,制定土壤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陆生生物土壤环境基准、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基准、地下水土壤环境基准等。
(四)其他环境基准
为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基准。
环境基准制定程序
(一)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三)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四)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五)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六)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七)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
本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