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者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利于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妥善处理好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的关系,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制定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到2017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新老有别、区别对待,公开公正、社会监督,国家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核定现有排污者初始排污权。根据《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7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科学核定现有排污者的初始排污权,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前期及试点工作。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率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前期工作和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为我省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奠定基础。
(三)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度体系。建立由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协调统一、共同监管的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组织,委托第三方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平台,以及企业自助交易的市场化管理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工作,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由环保、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牵头,监察、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特别是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的监管,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平台建设、排污权交易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三)加强监督力度。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行为和排污权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确保排污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理念,促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