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距离完成年度目标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冬季本地内生性污染造成的超标天气频发,成为亟需持续发力、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为全面做好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下简称冬防工作),坚决打赢“兰州蓝”保卫战,确保全年气象条件最不利时段,空气环境质量不发生大的波动,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针对冬季大气扩散条件急剧转差、城区空气环境容量有限、外来沙尘天气时发等不利外在条件,及早动手,未雨绸缪,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着力解决治污措施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不明显等节点问题,稳住工业源稳定达标排放的基本盘,主攻压煤减排、扬尘防控、面源严管、尾气减量四大任务,在全面有效落实现有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管控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严格奖惩机制,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一线解决问题,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通过分时段、有侧重地严管、严查、严考、严惩等措施,有效降低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降低污染程度,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冬防工作决战决胜,确保治污成效再上台阶,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终期考核。
二、工作目标
2017—2018年度冬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让广大市民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呼吸更加洁净的空气、享受更多的“环境红利”。具体目标是:
(一)力争2017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达到69.7%(剔除外来沙尘)以上。
(二)城区PM10、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确保分别控制在112μg/m3、51μg/m3之内,SO2、NO2、CO、O3等四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
(三)力争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重度以上污染天气。
(四)年度排名退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行列。
三、工作步骤
根据全市冬防工作不同时段的气候特征,分时段、分区域、分步骤推进。
(一)实施步骤及阶段性目标
1.第一阶段:从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广泛动员部署阶段。阶段目标是确保全市空气质量考核达标率90%以上,PM10、PM2.5日均考核浓度分别控制在100μg/m3和45μg/m3之内。
2.第二阶段: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为重点防控阶段。阶段目标是力争全市空气质量考核达标率55%以上,PM10、PM2.5日均考核浓度分别控制在130μg/m3和65μg/m3之内。
3.第三阶段:从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应对外来沙尘阶段。阶段目标是力争全市空气质量考核达标率80%以上,PM10、PM2.5日均考核浓度分别控制在100μg/m3和45μg/m3之内。
(二)管控区域
2017—2018年度冬防工作的重点管控区域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及兰州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红古区平安镇、永登县树屏镇、榆中县和平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其他区域实行全面管控。
重点管控区域阶段性目标在全市控制指标基础上从严10%,且须完成年初确定的年度达标率以及PM10、PM2.5浓度控制值等3项“一票否决”指标。
(三)管控重点
1.工业源。重点管控各类涉气企业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总量以及无组织排放源的治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扬尘源。重点管控施工工地、道路交通、裸地、露天矿山及堆场等二次扬尘污染源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移动源。重点管控各类机动车(船)及施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禁限行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油品管控情况、交通疏导情况等。
4.低空面源。重点管控餐饮单位清洁能源使用和油烟治理以及燃煤、枯枝落叶、秸秆、垃圾焚烧等“四烧”管控情况。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召开动员部署大会。9月下旬制定印发全市冬防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各区县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情况,自我对标,制定各自工作方案,于9月30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将全市冬防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乡街、村社和工作人员,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对全市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量化并分解落实到人(责任人需明确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区县、部门和兰州高新区的冬防方案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二)调整完善网格监管体系。各区县政府和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办法》要求,充实基层网格监管力量,明确网格监管责任,健全落实网格化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于10月10日前对网格员全面开展一轮技能培训,着重培训网格化监测体系等技防手段的应用,提升网格员低空面源污染监管水平和能力。各区县和兰州高新区网格监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监管区域)动态更新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三)整治卫生死角。由市城管委牵头,主城四区政府和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每周五组织开展全民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和楼顶保洁。如遇沙尘天气,则在沙尘天气结束后立即开展全区域清尘行动(夜间结束则顺延至白天开展)。
(四)监管重点工业源。对榆钢公司、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兰石化分公司、兰铝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采取冬防期间特别严管措施。
1.强制管理减污。一是事前承诺。由市环保局牵头,9月30日前与重点大气排污单位签订冬防承诺书,督促各重点企业就冬防期间强化环保设施管理、确保按市控标准排放、控制煤质煤量、减产减排等事项进行公开承诺并主动在媒体公示。二是排放公开。重点企业继续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信息公示牌制度,实时公布企业生产负荷、工业用煤量、入炉煤质、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限值和排放总量等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应急响应。遇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根据预警等级,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对高排放企业及其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实行限产限排措施,其中重点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其他企业由区县政府负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2.加大日常管控。一是全天候巡检。环保、工信、质监部门组织人力,10月15日起对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等重点用煤企业开展全天候巡检,每日对重点企业巡检频次不得低于2次,主要检查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管控措施、工业动力煤煤质和煤耗、环保设施故障停机检修等落实情况,并按照在线监控值班室指令对企业现场下达执法文书,第一时间制止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二是分类管控。市区热电联产企业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在确保居民供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压减发电负荷。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尚未实现超低排放的二热电厂、西固电厂9号机组实行限负荷、限煤质、限煤量、限浓度、限总量的“五限”与空气质量联动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的范坪电厂和西固电厂1号、2号、10号机组及兰石化化肥厂实行控浓度、控总量的“双控”与空气质量联动机制。三是属地监管。由企业所在区县负责,分别对兰石化分公司、榆钢公司、兰铝公司实行全天候巡检,每天巡检频次不得低于2次,重点加强兰石化分公司石化产品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预警监测,一旦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督促兰石化分公司立即减产查源。严格落实火炬器排放管控方案,凡事故性排放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排放情况等,减少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四是在线监控。由市环保局牵头,整合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在线监控平台、视频监视平台和工况全过程监控系统,形成“三位一体”在线监控模式,并组成由县级干部带班的在线监控值班室,对在线企业实行24小时监控,主要检查在线企业工况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视频监控排放口实时排放情况,对企业工况和排放之间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组织现场查处。启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工作,2018年2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同时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要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查漏补缺,限期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五是随机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对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每月至少进行1次随机采样监测,进行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凡发现伪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在对企业高限处罚、媒体曝光的同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六是源头控煤。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工业动力煤一律采取铁路运输方式解决,禁止汽车运送工业动力煤;二热电厂、西固电厂9号机组冬防期间入炉煤质须达到优质工业动力煤标准(即灰分含量小于25%,硫分含量小于0.7%,热值大于4800大卡/千克),市工信委、市质监局每天对其入炉煤质进行抽检,日抽检频次不得低于4次,确保入炉煤质稳定可控。七是严格报批。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兰石化分公司、榆钢公司、兰铝公司等六个重点监管企业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生产和环保设施检修,冬防期间不再批准不涉及生产安全的停运或者降负运行环保设施的检修行为。如确需检修,生产设施需与环保设施同步停运。八是上限处罚。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在线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 90%或一个月内区县行政区域内5家(含)以上企业超标排放的,对区县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各单位巡检人员信息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3.高排放企业限停产。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市限停产企业名录,对全市污染排放强度大的工业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阶段性停限产,同时每周对限停产企业进行跟踪督查和暗访检查,防止企业违规复产或超限生产。
4.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一是由区县政府负责,对已核实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其中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9月30日前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并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淘汰取缔企业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二是由区县政府负责,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10月15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三是由区县政府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治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四是由区县政府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所在区县发改、工信、环保等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市级及以上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五)严防严控燃煤污染。严格落实《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及《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实施居民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由市工信委牵头,全面开展燃煤污染控制,进一步严格煤炭流通环节管控措施,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环节管控举措,减少冬防期间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区冬季居民散煤使用量控制在25万吨之内,较上年度减少5万吨以上。
2.整顿煤炭专营市场。由市工信委牵头,区县政府负责,全面完成煤炭专营市场制度并严把原煤质量关,10月1日起对煤炭专营市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10月1日前对全市型煤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生产劣质型煤的企业采取重罚、查扣生产设施等措施,杜绝劣质型煤的生产和流通,保障市场优质无烟煤、洁净型煤和引燃煤充足供应。由市质监局负责,对城区内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引燃煤、洁净型煤、无烟煤煤质开展批次抽检,抽检数每月不少于煤炭专营市场总批次及二级配送网点总数的30%,抽检结果报市工信委查处并在媒体公示。市工信委将每月抽检、查处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3.严管二级销售网点。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区县政府负责,10月31日前完成城区及周边洁净型煤和无烟煤二级配送网点的清查,取缔设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销售劣质型煤、有烟煤、半烟煤等劣质煤炭的二级配送网点,一经发现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一律吊销经营资质;对私自销售煤炭的行为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
4.强化流通环节管控。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协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在城区19个入口处设置卡口,对进入城区的煤炭进行24小时检查,无通行证运煤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城区,从源头控制入城煤质。由区县政府负责,建立煤炭监控网络,完善乡街、村社分片监管制度,发现运输、销售、使用有烟煤、劣质型煤的,要立即报告区县工信部门查处。煤炭卡口值守信息(包括卡口、值守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5.严格落实禁煤区规定。由主城四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使用洁净型煤的居民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居民使用优质洁净型煤;巩固扩大煤炭监管范围,在将城市周边的高新区连搭乡和定远镇,榆中县和平镇、金崖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永登县树屏镇等8个乡镇纳入城区煤炭管理范围的基础上,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同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推广使用引燃煤,全面禁售劣质型煤、有烟煤和半烟煤。
(六)严管严查扬尘污染源。严格落实《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严管建筑施工扬尘。由市城管委牵头,区县政府负责,冬防期间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差别化分类管控,在未启动《兰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沙尘应急预案》时段,凡已完成土方作业、仅剩浇筑及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工地,在全面落实相关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基础上可全天候施工;土方作业工地在全面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基础上可分时段施工,土方作业工地施工过程中严格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在检查中凡发现土方作业工地有一项未能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即采取高限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落实情况由所在区县复查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施工作业。
冬防期间停工工地须对场地内裸地裸土进行无缝覆盖或喷洒抑尘剂,覆盖物须为密度2000目以上的防尘网;区县应适时对现有裸露土壤覆盖物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严格拆迁工地批管制度,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重罚并停工整改,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审批和实施市区拆迁项目作业(重大民生项目除外)。
2.严管削山造地扬尘。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城管委协同,相关区县负责,监督碧桂园、浩源等城区周边及皋兰县削山造地项目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达到标高要求的以及停工后的裸地须采取2000目以上防尘网无缝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并做到“人离场、车下山”,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
3.严管道路交通扬尘。一是由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市政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有一项未能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高限处罚并停工整顿,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且屡罚屡犯的建设方列入政府项目施工“黑名单”并在媒体公示,取消其兰州市施工资质;长距离市政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市区道路开挖回填铺油以及城区主次干道、桥梁破损处修复工作;已建成的城市道路须及时移交环卫部门开展保洁作业,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保洁工作;10月15日前对市区主次干道路缘石进行整修,减少道路扬尘。二是由市交通委负责,对盐什公路、109国道等长距离公路改造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10月15日前完成市道、县道破损严重路面的维修,同时由城关区负责对东岗古城坪道路扬尘进行彻底整治,榆中县、城关区负责对东金公路两旁积土进行彻底清除,皋兰县负责对省道109线、201线忠和段、九合段道路两旁积尘进行彻底清除。三是由市城管委牵头,主城四区、兰州高新区负责,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工作;严控道路交通扬尘,确保渣土运输车辆遮盖密闭和按规定线路、时间、速度行驶;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卡口检查,遏制渣土车辆遗撒和带泥上路现象,重点查处渣土车辆空车回运时的扬尘污染问题,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高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四是市公安局配合市城管委做好违规渣土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制定并发布城区周边市县道路的限速相关要求,防止城市周边道路因车速过快产生扬尘污染。
4.开展市区绿篱降尘。市生态局及主城四区政府按照管辖权限,10月31日前对市区绿化带内培养基进行清查清理,凡绿化带内培养基高出道牙石的一律进行清理降低,防止培养基雨后溢出污染路面。冬季在气温不结冰、对植被无损伤的情况下,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适时开展喷灌降尘作业,确保绿篱植被积尘积泥得到及时有效清除。
5.严控露天矿山扬尘。由区县政府负责,10月15日前对各自辖区内的各类露天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先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后期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在媒体进行公示。
6.严控各类堆场扬尘。由市环保局牵头,区县政府负责,对榆钢公司、二热电厂、范坪电厂、西固电厂、兰石化分公司、兰铝公司等重点企业的堆煤场扬尘污染进行监管,防止风蚀起尘。
7.开展重点工地驻场监管。冬防期间土方作业和削山造地工地由所在区县24小时驻场监管,现场监督落实防尘降尘抑尘措施。驻场监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监管工地名称等信息)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七)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1.加强卡口管控。由市公安局负责,在城区19个出入口设置卡口,卡口管控过境大型货运机动车,查处尾气超标、“冒黑烟”机动车,24小时禁止农用车、“黄标车”在城区行驶。由市交通委负责,对全市营运车辆尤其是营运性大客车进行检查,禁止“冒黑烟”大客车进入城区。
2.强化交通疏导。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落实市区交通疏导方案,科学合理疏导交通,尤其在重点部位要做到“点通”和“线通”、“面通”;节假日和污染时段落实最严格的交通管制,对城区车流量进行合理分流,加速交通事故处理速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3.开展路检抽检。由市环保局负责,利用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设备对城区在用车开展路检抽检,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并实现环保、公安部门机动车排气信息的互联互通、共管共享。对尾气超标上路的机动车,要溯源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4.严控高排车辆。由区县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开展施工机械整治。市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施工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禁止施工机械使用劣质柴油,禁止施工机械超标排放、“带病”运营,对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5.严格油品监管。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全面开展油品监管,每月对市售油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率不少于全市加油站点的30%;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并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防控低空面源污染。由主城四区负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全面监控网格覆盖范围内扬尘、燃煤、垃圾焚烧、餐饮污染等低空面源污染。一是加强燃煤小火炉管控,安排网格人员对燃煤小火炉逐一入户登记造册,登记燃煤来源、使用数量,小火炉台数,做到管控心中有数;二是各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全面推行集中点火、分散取火,配送引燃煤和洁净型煤;三是禁燃区内各类市场、商户等经营户的小火炉一律取缔,强制推广使用电、气采暖。四是严控焚烧垃圾及面源污染。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枯枝烂叶、边角废料及劣质燃煤等“四烧”行为,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处置。五是巩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在现有13个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继续巩固“三无一禁”措施,即无工业燃煤、无裸地、无堆场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示范区内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填埋、转运等集中治理和经常性巡查,防止生活垃圾自燃和人为点燃。
(九)严控农业源污染。由市农委牵头,远郊三县一区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区县、乡街、村社三级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体系,市农委与各区县政府及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荒草及秸秆禁烧责任书,各区县与乡街签订荒草及秸秆禁烧责任书,同时严格落实网格包抓机制,对村庄周边焚烧垃圾实施网格化监管。市农委制定秸秆禁烧奖惩机制,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督查等形式,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技防手段,对秸秆禁烧责任制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加重一级进行问责。
(十)集中攻坚年度治理任务。按时完成年度重点工程减排治理任务,确保冬防期间发挥环境效益。
1.完成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由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照清单,逐一销号,10月31日前完成各自辖区内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改造工作,其中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锅炉本体完全拆除,不具备复产条件;乡街、学校、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等公用单位的燃煤供热小锅炉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清零”任务;市大气指办要对全市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11月1日起凡存在燃煤供热锅炉未治理改造的区县,除对治理主体单位实行处罚外,同时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或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完成餐饮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由主城四区负责,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组织环保、城管、食药、工商等部门,10月31日前对市区餐饮单位进行集中联合整治,重点检查是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油烟捕集及处理设施是否完好并稳定运行以及露天烧烤取缔等行为,并建立整治动态台账,确保全覆盖、不漏户。
3.完成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任务。由市环保局牵头,10月31日前完成西固电厂10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达到本市超低排放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兰石化炼油污水废气净化、油品储运栈桥隐患治理、催化剂厂尾气治理和120万吨重催脱硝项目验收。
4.完成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完成年度出城入园任务,继续推进城区建成区及其周边铸造等热加工类高排放企业“出城入园”,未搬迁企业禁止复产,缓解城区环境压力。
5.完成居民小火炉取缔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及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在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同时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居民可承受”原则,采取煤改气、煤改电、棚户区改造自然消除、禁燃区内强制取缔等四种措施,10月31日前完成市区3万台以上居民小火炉的改造取缔工作。同时结合居民散煤治理,主城四区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居民土炕煤改电“清零”工作(其中七里河区10月31日前完成500个“水暖炕”的农村土炕电采暖试点工作),兰州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榆中县和平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永登县树屏镇、红古区平安镇等8个乡镇于10月31日前在近城行政村各完成1000个居民土炕“煤改电”试点工作。
6.完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和整治。由区县政府负责,重点摸排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11月15日前报送市大气指办。同时督促企业于11月30日前制定和落实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采取密闭储存措施,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存储,并配备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12月31日前督促企业完成全部无组织排放治理。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限产整治。
(十一)加大技防新技术的应用。积极利用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监测系统、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遥感系统以及航拍取证等技防新技术,全方位全角度发现各类污染源,掌握污染源迁移变化规律,开展溯源分析和基层排名,为靶向定位、精准治污、科学管控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提供支撑和依据。
1.拓展网格监测效用。区县利用网格化监测设备,精准发现污染源,及时掌握城区及本区域内污染物变化迁移情况,指定专人对大气污染开展溯源分析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源头,每天、每周、每月对各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排名,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街道(乡镇)的主要依据。同时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网格化监测公众版APP,便于广大市民及时掌握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落实公众环境知情权并实时接受公众环境监督。
2.开展扬尘智能监控执法。由市环保局牵头,对重点部位周边以及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土方施工期7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在其主要进出口及上下风向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及PM10监测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在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行全方位、定量化监控,实现区县、部门之间资源共享。相关数据应用于执法监管。
3.开展无人机全域巡查。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城区及周边各类工业企业、土方工地和削山造地项目、“散乱污”企业、低空面源污染、农业源污染等开展全域无死角航拍取证,区县指定专人第一时间查看航拍信息,对发现的各类污染源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十二)开展新技术应用研究。
1.开展人影实验。由市气象局负责,根据现已确定的方案,积极开展打破城市上空逆温层的实验并运用于全市冬防工作。
2.提前谋划臭氧污染防治。由市大气指办负责,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在2017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继续针对兰州实际开展臭氧防治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控手段。
(十三)积极应对外来沙尘天气。由市气象局负责,及时研判、发布沙尘天气预警预报。由市城管委牵头,加大扬尘污染防控力度,在冬春季外来沙尘天气适时启动沙尘天气应急预案,城区所有土方作业一律紧急停工,工地内裸地、土堆等物料全部覆盖,工地内部不间断洒水抑尘。在气温允许的情况下,主城四区环卫部门洒水喷雾车辆全部上路喷雾洒水增湿,沙尘天气结束后立即组织吸尘保洁车辆上路吸尘,减轻外来沙尘与本地扬尘叠加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大气指办全面组织实施冬防工作。市大气指办承担冬防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请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在线指挥调度,每周通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区县要同步完善24小时指挥调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各自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异常情况,督促乡街、村社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限时办结市大气指办和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督查通报的问题及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每周、每月对乡街、村社进行考核排名。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分析研判。市大气指办组成技术支持小组,综合运用各类技防手段,通过对气象、环境容量等因素的预研,分析研判污染趋势,提出精准靶向防控工作建议。二是指挥调度。借助分析研判结果,采取现场会、推进会、通报会、约谈会、督办会等形式,及时开展指挥调度,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反馈通报办结及问责情况,研究解决阶段性问题。三是信息公开。市大气指办每日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每周、每月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和公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提请问责。同时每两周在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高压严惩态势。四是问题转办。市大气指办第一时间向相关区县、部门转办发现的问题。相关区县、部门要限时处置或开展问责。五是预警应急。市大气指办与市气象局开展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每天对气象条件会商研判,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提早做好污染应对准备,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请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是协同联动。市、区县建立调度平台,对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和大气污染行为早发现、早调度、早查处、早反馈,第一时间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区县成立由环保、工信、公安、建设、城管、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执法组,联合查处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考核督查。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大气指办采取随机抽查与精准定位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区及周边重点区域开展巡检,严查超标排放、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工业企业未提标改造、限停产措施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及时发现区县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移交区县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市委、市政府抽调专门力量开展驻点监管,每天24小时开展巡查督导,重点对区县政府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低空面源污染管控情况、扬尘污染源管控情况、散煤和燃煤锅炉治理情况、机动车尾气管控情况等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时督促整改,对相关人员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各类问题实行“挂账”式管理,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
(四)加大问责查处。对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区县,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查等方式,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市大气指办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涉及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第一时间提出问责意见并移交相关部门或区县3天之内限期问责处理;对应付塞责、问责不深刻的责成重新问责,并由市监察局对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上溯一级进行问责。涉及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的,由市大气指办收集证据报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领导班子分别给予集体诫勉谈话和环保一票否决。问责情况由市“治转提”办公室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
(五)加强后勤保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足额保障冬防期间巡查检查车辆。市财政局要将“蓝天奖”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业绩突出区县、部门的奖励,重点向一线执法巡检督导、基层网格监管、技术保障指挥调度等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列支各部门用于冬防工作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巡查检查督导人员餐费补助、住宿经费、巡查经费等冬防检查所需经费。
(六)加大舆论宣传。一是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冬防工作专栏或专刊、专题,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关于冬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开展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活动,方便群众投诉。设置曝光台,对包括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内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每两周曝光一次,方便群众监督。二是由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承诺及守法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罚情况等进行公示。三是发挥“12345”民情通热线和“12369”环保举报专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对重大举报案件实行公示制。四是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化治污的大格局。
附件:1.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
问责规定
2.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县
政府职责分工表
3.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
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表
附件1
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 2017-2018 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兰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及奖惩暂行办法》《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兰州高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2017-2018 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各区县、兰州高新区有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如同一问题同时涉及区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则同时纳入区县和市直相关部门量化问责事项。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
(一)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检查、巡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监测系统、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遥感系统以及航拍取证等技防体系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检查、巡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每月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检查、巡查、督查中发现且已转办、交办、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每月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检查、巡查、督查中,新发现的涉及环境执法监管、居民散煤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低空面源污染、农业源污染、集中攻坚年度治理任务完成等7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数量。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技防体系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每月技防体系发现且已经转办、交办、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每月新发现的涉及技防手段未有效应用、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区县和乡街、村社空气污染规律性反弹且连续排名后十位、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不力、超标车辆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低空面源污染反弹等6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数量。
第八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一)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考核空气质量达标率及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乡镇长、街道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2 个(四舍五入并含,下同)的;
(二)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每月检查、巡查、督查且转办、交办、督办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数量超过 5 个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长、街道主任、市直相关部门分管科(处、室)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4 个的;
(二)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每月检查、巡查、督查且转办、交办、督办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数量超过 10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和街道党委书记、市直相关部门分管科(处、室)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 6 个的;
(二)市大气指办及市委市政府巡查督导组每月检查、巡查、督查且转办、交办、督办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 15个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每月被问责的乡镇、街道超过乡镇、街道总数2个的,对副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每月被问责的乡镇、街道超过乡镇、街道总数3个的,对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每月被问责的乡镇、街道超过乡镇、街道总数4个的,对区县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每月被问责频次超过2次的,对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超过3次的,对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出现本规定第八条问责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10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95%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9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未完成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问责情形的,由市大气指办提出问责建议,涉及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问责情形的,向相关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党组进行移交移送;涉及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问责情形的,向市监察局移交移送,由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区县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党组收到市大气指办移交的问责建议后,应及时责成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市大气指办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报市“治转提”办公室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工作瞒报漏报、逃避监督的;
(三)2017 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指标任务影响全市目标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冬防期间相关工作的安排落实。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大气指办负责解释,未定事项由市大气指办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于2017-2018 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问题情形
一、环境执法监管问题
1.重点企业未履行事前承诺、环境公示、应急响应、排污量与空气质量联动的“五限、双控”机制等事项,未进行处置的;
2.全天候巡检未建立巡检台账、达不到规定频次或巡检达到规定频次但未发现企业实际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
3.区县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企业未建立巡检台账、达不到规定频次或巡检达到规定频次但未实时发现企业实际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
4.固定源在线监控值班人员未能实时发现排放异常状况,或虽然发现但未能在2小时内组织有效查处的;
5.重点企业随机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或未能及时发现企业伪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
6.二热电厂、西固电厂9号机组等重点用煤企业入炉煤质监管不到位,致使入炉煤质连续2个(含)批次超标的;
7.未落实企业冬防期间限停产措施的;
8.“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以上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二、居民散煤污染问题
9.煤炭专营市场驻厂监管人员职责不到位的;
10.型煤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型煤未查处到位的;
11.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煤质抽检率每月少于30%且未在媒体公示的;
12.未及时报送煤质管控报告的;
1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存在煤炭二级配送网点的;
1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存在销售劣质型煤、有烟煤、半烟煤等劣质煤炭的二级配送网点的;
15.存在私自销售煤炭行为未查处的;
16.未开展卡口管控煤炭运销行为的;
17.未建立和有效落实煤炭监控网络制度的;
18.未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相关规定的;
19.居民优质燃煤补贴未及时到位的。
以上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三、扬尘污染问题
20.施工扬尘源差别化分类管控措施不到位,或未严格落实“一票停工制”,未落实停批市区拆迁项目作业(重大民生项目除外)的;
21.削山造地工程达到标高的以及停工后裸地未采取2000目以上防尘网无缝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技术,未做到“人离场、车下山”,未做到实时监管督促落实的;
22.削山造地工程施工时段未监督落实降尘抑尘措施的;
23.市政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未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或未按规定停工整顿并进行高限处罚以及未落实“黑名单”制度的;
24.长距离市政、公路等线性工程未实行分段施工且未督促落实的;
25.市区道路开挖未按规定时限回填铺油、城区主次干道和桥梁破损处未按时限要求修复的;
26.已建成城市道路未及时移交环卫部门开展保洁作业,或移交前未开展保洁工作造成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的;
27.路缘石未按规定时限整修造成道路扬尘的;
28.市道、县道破损严重路面未按时限规定进行维修造成扬尘污染的;
29.省市县道路面及两侧积尘、积泥未按规定时限彻底清除的;
30.城区主次道路及背街小巷抑尘保洁措施不到位造成区域性可吸入颗粒物明显高于周边的;
31.渣土运输车辆未严格落实遮盖密闭运输规定或未按规定线路、时间、速度行驶未进行查处的;
32.渣土运输联合卡口检查制度不落实的;
33.渣土车辆有遗撒和带泥上路现象未得到查处的;
34.未制定发布城区周边道路限速相关要求并有效落实的;
3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市区绿化带培养基清查清理的;
36.未及时有效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积尘积泥的;
37.各类露天矿山集中整治不到位或综合整治有关情况未在媒体进行公示的;
38.堆场扬尘污染监管不到位致使风蚀起尘的;
39.冬防期间未落实土方作业和削山造地工地24小时驻场监管制度,或人员虽然进行驻场监管但未落实监管职责的。
以上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
40.卡口管控过境大型货运机动车不到位的;
41.农用车、“黄标车”等在主城区行驶的;
42.尾气超标车辆查处不到位的;
43.“冒黑烟”车辆进入城区行驶的;
44.交通疏导不到位致使区域性细颗粒物、氮氧化物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
45.筛查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不及时导致尾气超标机动车上路的;
46.尾气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溯源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的;
47.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依法顶格处罚或未依法取消检验资质的;
48.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监管执法不力的;
49.未执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相关规定的;
50.未按规定开展市售油品抽样检查;
51.未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的;
52.未能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的;
第41—43项每新发现1起算0.1个问题,其余每新发现1起按1个问题计算。
五、低空面源污染问题
53.网格化监管作用发挥不到位致使网格覆盖范围内扬尘、燃煤、垃圾焚烧、餐饮污染等低空面源污染监管缺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54.燃煤小火炉管控缺位,未对燃煤小火炉进行逐一入户登记造册,登记燃煤来源、使用数量、小火炉台数的;
55.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未全面推行集中点火、分散取火的;
56.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未实行引燃煤和洁净型煤配送制度的;
5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存在各类市场、商户等经营户燃煤小火炉未取缔的;
58.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枯枝烂叶、边角废料及劣质燃煤等“四烧”行为,未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处置的。
以上每新发现1起算0.2个问题。
六、农业源污染问题
59.未建立区县、乡街、村社三级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体系的;
60.各区县与乡街未签订荒草及秸秆禁烧责任书的;
61.未制定秸秆禁烧奖惩机制的;
62.因秸秆焚烧被环保部、国家气象局卫星航拍发现明令通报的;
63.未采取日常巡查、不定期督查等形式和无人机航拍取证等技防手段开展日常巡检的;
64.未落实“四烧”网格化监管责任的;
65.因秸秆禁烧责任制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
66.同一时段、同一区县视线可及范围内发现超过3个(含)农作物残留物焚烧点位的。
第66项按每新发现1起算0.2个问题,其余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七、集中攻坚年度治理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67.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未按照锅炉清单于10月31日前完成各自辖区内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改造工作的;
68.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未按规定要求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
69.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乡街、学校、卫生院、公安派出所等公用单位燃煤供热小锅炉“清零”任务的;
70.燃煤供热锅炉治理改造未完成或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
71.主城四区未建立餐饮单位整治动态台账,或未完成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油烟捕集及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
72.主城四区及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存在露天烧烤行为未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进行整治的;
73.年度重点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改造项目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和验收的;
7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年度出城入园任务的;
7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居民小火炉取缔、农村土炕电采暖试点年度工作任务;
76.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整治工作的,或未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工作任务的;
77.在居民小火炉取缔、农村土炕电采暖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第77项按每新发现1起实行“一票否决”,其余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八、技防手段应用问题
78.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在线监控未及时发现,或已发现未及时查处遵照第4项执行;
79.区县和乡街及村社空气污染规律性反弹且连续排名后10位的(遵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80.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遵照第20—39项执行;
81.超标车辆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的遵照第42、43项执行;
82.大面积低空面源污染反弹问题遵照第53、58项执行;
83.区县未有效利用网格化监测设备,精准发现污染源的;
84.区县未及时掌握城区及本区域内污染物变化迁移情况,未指定专人对大气污染开展溯源分析调度、发现和消除污染源头的;
85.区县未每天、每周、每月对各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排名的;
86.区县未将街道(乡镇)空气质量状况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街道(乡镇)的主要依据的;
87.区县未积极推广网格化监测公众版APP,未落实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公众监督权的;
88.区县未利用扬尘智能监控设备和工地监控视频设备对施工工地实行全方位、定量化监控的;
89.技防设备提示工地无序、野蛮施工单位,区县未及时查处的;
90.无人机全域巡查航拍取证发现工业企业、削山造地项目、土方工地、散乱污企业无序排污,区县未第一时间查处和整改的;
91.未及时研判、发布沙尘天气预警预报的;
92.未及时启动和有效落实沙尘应急预案的;
93.未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
94.未及时提请启动和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
第80项按每新发现1起算0.2个问题、第81、82、87项按每新发现1起算0.1个问题,其余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九、其他问题
95.市大气指办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不力的;
96.市大气指办分析研判、指挥调度、交办问题不及时,或督导问责不力的;
97.市大气指办信息公开不及时、全面、真实的;
98.区县部门联动联防机制不健全,或综合执法不到位的;
99.人、财、物等后勤保障机制不到位的;
100.舆论宣传未按规定安排部署和落实的。
以上每新发现1起算1个问题。
附件2
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县政府职责分工表
指标 |
类别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组织领导 |
1 |
结合辖区实际特点,制定符合本辖区的冬防方案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大气指办。 |
9月30日前 |
高文阳 王 林 |
|
2 |
9月30日前召开本辖区冬防动员大会,并于9月30日前报市大气指办。 |
9月30日前 |
|||
3 |
10月10日前对网格员全面开展一轮技能培训,提高管控能力;10月15日前将网格监管人员动态更新信息报市大气指办备案, |
10月15日前 |
|||
4 |
完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制度。充分运用技防手段实行24小时分析研判、调度指挥,对辖区内点位异常情况及时调度指挥,对县区内乡街、村社排名考核评价。成立综合执法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时限开展问责,加强后勤保障和舆论宣传。 |
长期 |
|||
重点工作任务 |
工业污染防治 |
1 |
核实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 9 月30日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散乱污”企业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
10月15日前 |
|
2 |
对辖区内有关工业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辖区内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
长期 |
|||
3 |
督促辖区内高排放企业落实限停产要求,冬防期间对停限产企业开展日常巡检,杜绝非法复产。 |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
燃煤污染控制 |
1 |
对城区及周边洁净型煤和无烟煤二级配送网点开展清查,取缔设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销售劣质型煤、有烟煤、半烟煤等劣质煤炭的二级配送网点,一经发现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一律吊销经营资质。 |
9月30日前 |
||
2 |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使用洁净型煤的居民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居民使用优质洁净型煤。 |
长期 |
|||
3 |
完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分片监管制度,建立煤炭监控网络,一旦发现运输、销售、使用有烟煤、劣质型煤的立即报告查处。 |
长期 |
|||
重点工作任务 |
扬尘污染控制 |
1 |
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严格督促本辖区所有工地落实差别化管控政策,对违规工地进行严管重罚,整改工地开展复查,对冬防期间土方作业及削山造地工地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 |
长期 |
高文阳 赵同庆 马力仁 雒泽民 李 荣 杨 平 王 林 杜宁让 |
2 |
开展道路除尘保洁,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落实全天保洁保湿要求,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雪)工作。 |
长期 |
|||
3 |
裸地扬尘防控。对各类裸露土地进行硬化、绿化或覆盖处理,防止风蚀起尘。 |
10月15日前 |
|||
4 |
严控露天矿山扬尘,10月15日前对各自辖区内的各类露天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
||||
5 |
“全民大扫除”。冬防期间,对城区卫生死角进行全面清整,每周开展一次“全民大扫除”(零度以上)行动。 |
长期 |
|||
生活面源污染控制 |
1 |
加强燃煤小火炉管控。安排网格人员对燃煤小火炉进行逐一入户登记造册,登记燃煤来源、使用数量、小火炉台数,做到管控心中有数,在各城乡结合部及棚户区、城中村等区域全面推行集中点火、分散取火,配送引燃煤和洁净型煤。 |
长期 |
||
2 |
禁燃区内小火炉取缔。各类市场、商户等经营户的小火炉一律取缔,强制推广使用电、气采暖。 |
10月31日前 |
|||
3 |
严控焚烧垃圾及面源污染。发现焚烧生活垃圾、枯枝烂叶、边角废料及劣质燃煤等“四烧”行为以及秸秆焚烧的,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处置。 |
长期 |
|||
4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相关规定,巩固示范区内“三无一禁”工作。 |
长期 |
|||
尾气控制 |
1 |
落实卡口管控。按照市级要求,在城区各大出入口设置检查岗,对过境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进行卡口控制,对超标车辆进行查处。 |
长期 |
||
2 |
落实尾气检测。配合交警、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查检测。 |
长期 |
|||
年度重点任务 |
1 |
完成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任务。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照锅炉清单,逐一销号,10月31日前完成各自辖区内燃煤供热锅炉提标治理改造工作, |
10月31日前 |
||
2 |
完成餐饮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10月31日前对市区餐饮单位进行集中联合整治,建立整治动态台账,重点检查是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油烟捕集及处理设施是否完好并稳定运行、是否存在露天烧烤等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进行整治,并要确保不漏一户。 |
10月31日前 |
|||
3 |
完成居民小火炉取缔工作。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居民可承受”的原则, 10月31日前完成市区3万台以上居民小火炉的改造取缔工作。 |
10月31日前 |
|||
重点工作任务 |
年度重点任务 |
4 |
主城四区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居民土炕煤改电“清零”工作(其中七里河区10月31日前完成500个“水暖炕”的农村土炕电采暖试点工作),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红古区平安镇、永登县树屏镇、榆中县和平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等8个乡镇于10月31日前在近城行政村各完成1000个居民土炕“煤改电”试点工作。 |
10月31日前 |
高文阳 赵同庆 马力仁 雒泽民 李 荣 杨 平 王 林 杜宁让 |
5 |
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区县负责,重点摸排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
11月15日前 |
|||
6 |
巩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主城四区负责,在现有的13个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继续巩固“三无一禁”措施。 |
长期 |
|||
技防手段应用 |
1 |
利用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监测系统、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机动车尾气遥感系统以及航拍取证等技防新技术,全方位全角度发现各类污染源,掌握污染源迁移变化规律,开展溯源分析和基层排名,为靶向定位、精准治污、科学管控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提供支撑和依据。 |
长期 |
||
环境质量 |
1 |
重点管控区域阶段性目标在全市控制指标基础上从严10%,且必须完成各自确定的年度达标率以及PM10、PM2.5浓度控制值等3项“一票否决”指标任务。 |
长期 |
附件3
兰州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表
共性职责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1 |
被上级单位督办、上级领导批示整改、督导考核组和指挥部办公室督办和新闻媒体曝光,限期5日内办理并回复上报市大气指办。 |
长期 |
2 |
通报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
长期 |
3 |
协调区县政府开展网格化监管工作。 |
长期 |
4 |
根据职能制定本部门冬防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于9月30日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
9月30日前 |
5 |
向市大气指办报告本部门在冬防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举措、取得的成效。 |
长期 |
6 |
每周开展周末大扫除行动。 |
长期 |
市委宣传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冬防工作专栏或专刊、专题,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关于冬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冬防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开展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活动,方便群众投诉。设置曝光台,对包括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内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每两周曝光一次,方便群众监督。 |
长期 |
|
市监察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涉及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应付塞责、问责不深刻的,对主管单位分管领导上溯一级进行问责。 |
长期 |
|
2 |
依法依规处理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问责工作。 |
长期 |
|
3 |
问责情况由市“治转提”办公室在全市进行通报。 |
长期 |
市工信委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与市公安局、区县协调配合在城区出入口设置卡口,指定专人,定员定岗,设点检查进入我市煤炭质量,禁止有烟煤和劣质煤炭进入燃煤市场。 |
长期 |
王正祥 |
2 |
要求三大电厂及兰石化化肥厂工业动力煤一律采取铁路运输方式解决,禁止汽车运送工业动力煤,确保二热电厂、西固电厂9号机组冬防期间入炉煤质,使用优质工业动力煤(即灰分含量小于25%,硫分含量小于0.7%,热值大于4800大卡/千克),协调市质监局每天对其入炉煤质进行抽检,日抽检频次不得低于4次,同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
2018年3月31日前 |
|
3 |
全面开展燃煤污染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及《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煤炭流通环节的管控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环节管控措施,降低冬防期间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区冬季居民散煤使用量减少5万吨,控制在25万吨之内。 |
2018年3月31日前 |
|
4 |
10月1日起对煤炭专营市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10月1日前对全市型煤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生产劣质型煤的企业采取重罚、查扣生产设施等措施,杜绝劣质型煤的生产和流通,保障市场优质无烟煤、洁净型煤和引燃煤充足供应。 |
2017年10月1日 |
|
5 |
10月31日前完成城区及周边洁净型煤和无烟煤二级配送网点的清查,取缔设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销售劣质型煤、有烟煤、半烟煤等劣质煤炭的二级配送网点,一经发现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一律吊销经营资质。对私自销售煤炭的行为在重罚、没收的基础上由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对其负责人进行训诫。 |
长期 |
|
6 |
协同市环保局制定并公布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市限停产企业名录,对全市污染排放强度大的小型工业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限产,同时每周对停产企业进行跟踪督查和暗访检查,防止企业违规复产。 |
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31日 |
|
7 |
督促区县对已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
长期 |
|
8 |
按照国家省上要求,按时完成全市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
长期 |
|
9 |
加快推进企业出城入园进度,重点做好向兰州新区和皋兰黑石川搬迁企业的推进工作。 |
长期 |
市公安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在城区各大出入口设置检查岗,对过境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进行卡口控制,对超标车辆进行查处;24小时全面禁止大货车、农用车在城区行驶,严禁“黄标车”在主城区内行驶。 |
长期 |
肖 春
|
2 |
对长途客运车、大型货运车和老旧车辆、农用车辆及柴油车辆进行大检查,对尾气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处罚。 |
长期 |
|
3 |
制定落实市区交通疏导方案,科学合理疏导交通,尤其在重点部位要做到“点通”、“线通”、“面通”;节假日和污染时段落实最严格的交通管制,对城区车流量进行合理分流,加速交通事故处理速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
长期 |
|
4 |
配合工信部门做好煤炭卡口控制,杜绝高硫高灰分煤炭进入城区燃煤市场;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违规车辆拦停等相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工作。 |
长期 |
|
5 |
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长期 |
市财政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将“蓝天奖”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业绩突出区县、部门的奖励,“蓝天奖”重点向一线执法巡检督导、基层网格监管、技术保障指挥调度等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列支各部门用于冬防工作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巡查检查督导人员餐费补助、住宿经费、巡查经费等冬防检查所需经费。 |
12月31日前 |
牛成喆 |
市国土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削山造地扬尘管控。监督碧桂园、浩源等城区削山造地及皋兰县削山造地项目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达到标高要求的以及停工后的裸地必须采取2000目以上防尘网无缝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技术,并做到“人离场、车下山”,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同时对削山造地工地施工时段监督所在区县实行24小时驻场监管,现场监督落实降尘抑尘措施。 |
长期 |
孙敏毓 |
市环保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从10月15日起对二热电厂、西固电厂、范坪电厂等重点企业开展全天候巡检。 |
2018年3月31日前 |
芮文刚 |
2 |
红外检测行驶车辆尾气排放,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
长期 |
|
3 |
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重点工业污染物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故意闲置治污设备、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从重从严从速查处。 |
长期 |
|
4 |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
长期 |
|
5 |
督促各区县完成燃煤锅炉及居民小火炉治理改造任务。 |
10月31日前 |
|
6 |
通过现场督办、环保资金扶持、专人驻厂监察等措施,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0月31日前完成西固电厂10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达到本市超低排放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兰石化炼油污水废气净化、油品储运栈桥隐患治理、催化剂厂尾气治理和120万吨重催脱硝项目验收。 |
11月30日前 |
|
7 |
整合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和视频监视平台,并组成在线监控值班室开展24小时在线监控,主要在线检查企业工况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排放口实时排放情况。 |
长期 |
|
8 |
对重点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防止企业伪造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数据。 |
长期 |
|
9 |
与重点大气排污单位签订冬防承诺书,督促各重点企业就冬防期间强化环保设施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控制煤质煤量、环保预警时减产减排等事项进行公开承诺。 |
10月31日前 |
|
10 |
通过网格化监控、扬尘智能监控、航拍取证等方式,对各县区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移交转办。 |
长期 |
市建设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市区道路开挖回填铺油以及城区主次干道、桥梁破损修复工作;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及时移交环卫部门开展保洁作业,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保洁工作;对路缘石进行整修,减少道路扬尘。 |
10月15日前 |
郑志强 |
2 |
严控土方作业。督促市政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凡有一项未能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停工整顿并进行高限处罚,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且屡罚屡犯的建设方列入政府项目施工“黑名单”,取消其兰州市施工资质;长距离市政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
长期 |
|
3 |
严格工地防尘措施。要求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环保标志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工期和扬尘污染防治现场监督员姓名、联系电话、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施工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抑尘法,工地围挡要建设高度不低于20cm的基座,防止工地尘土外溢到路面。 |
长期 |
市城管委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严管建筑施工扬尘。督促建筑工程(含铁路工程施工工地)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对未完全落实6个100%抑尘措施要求的工地一律要求立即停工整顿。 |
长期 |
唐伟尧 |
2 |
严控渣土拉运,渣土运输车辆审批和监管,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卡口检查,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 |
长期 |
|
3 |
督促区县落实“门前三包”,对环境卫生差、店外设店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组织开展周末大扫除。 |
长期 |
|
4 |
防控道路扬尘。严格落实城区道路抑尘措施,按照全天保洁的原则,对城区道路开展保洁作业,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反弹。 |
长期 |
|
5 |
对城区范围内所有露天烧烤进行取缔。 |
长期 |
市交通委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对全市营运车辆尤其是营运性大客车进行检查,本地始发车辆及过境营运车辆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冒黑烟”大客车禁止进入城区。 |
长期 |
李文生 |
2 |
对盐什公路、109国道等长距离公路改造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严格落实防尘抑尘降尘;10月15日前完成市道、县道破损严重路面的维修。 |
10月15日前 |
市农委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建立秸秆禁烧制度。组织远郊三县一区政府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和荒草禁烧责任体系,落实网格包抓机制,实行严防严控,全面落实农作物秸秆和荒草禁烧制度,遏制“污染围城”现象蔓延。 |
长期 |
朱宗诚 |
市生态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10月31日前对市区绿化带内培养基进行清查清理,凡绿化带内培养基高出道牙石的一律进行清理降低,防止培养基雨后溢出污染路面。冬季在气温不结冰、对植被无损伤的情况下,定期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实施喷灌降尘作业,确保绿篱植被积尘积泥及时有效得到清除。 |
10月31日前 |
王立吉 |
市商务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全面开展油品监管,每月要对市售油品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
长期 |
王 黎 |
市质监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煤质抽检。每天对二热电厂、西固电厂9号机组入炉煤质进行抽检,日抽检频次不得低于4次,确保入炉煤质稳定可控。 |
长期 |
杜兴中 |
2 |
对城区内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的引燃煤、洁净型煤、无烟煤煤质开展定期抽检,抽检数每月不少于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总数的30%,抽检结果报市工信委查处并在媒体公示。 |
长期 |
|
3 |
油品检查。全面开展油品监管,每月对市售油品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
长期 |
市工商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全面开展油品监管,每月对市售油品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
长期 |
权文军 |
2 |
配合做好“散乱污”企业的查处。 |
长期 |
市气象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气象预警。每日将气象信息分析后报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便于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开展防治工作。 |
长期 |
王遂缠 |
2 |
配合工作。在沙尘天气或重污染天气前,与环保部门会商研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
长期 |
|
3 |
开展打破逆温层实验。根据现已确定的方案,积极开展打破城市上空逆温层的实验并运用到全市冬防工作中。 |
12月31日前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限 |
责任人 |
1 |
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情况,足额保障部门冬防期间巡查检查车辆。 |
长期 |
何会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