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在环境保护理念、环保责任制落实、公众参与和加重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些新规定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和落实,也需要将与上位法不一致之处进行修改,更需要将现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环境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固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度也不断增加,通过修改《环保条例》能更好地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契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新增土壤污染防治专节
相比之前的原条例,新《环保条例》在体例结构和章节名称用词用语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该负责人介绍,原条例共九章一百一十六条,新条例共七章一百一十六条。原条例第二章“环保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六章“环境监测及现场检查”均调整到了新条例第二章“监督管理”中,分别作为第一节和第六节进行规范;原条例第四章“污染防治”中有大气污染防治专节,新条例第三章“污染防治”一章中没有大气污染防治专节,但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专节。
同时,章节名称用词用语有所改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改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成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改成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调整规范内容与时俱进
该负责人介绍,新《环保条例》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也有所改变,总体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一是与中央和市委以及新环保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一脉相承,新增了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督查制度、约谈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
二是与国家和本市一系列改革决策相衔接,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如落实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细化了环境监测;明确了环保部门和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具体职责,解决长期以来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不明确的问题。。
三是维护法制统一,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如根据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排污许可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设定了排污许可但未规定具体的程序,因此新《环保条例》同时细化了有关排污许可的程序性规定。
最大诚意回应民生热点
坚持以人为本是立法工作的主要初衷之一,新《环保条例》重点关注并回应了市民关注的民生热点。
比如,其中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还明文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及高、中考前十五天及高、中考期间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禁止噪声污染行为;明确环境噪声扰民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同时,还明确了新、改、扩交通项目的,应当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反之亦然,已建成的交通项目应结合实际和安全因素由权属单位设置声屏障。另外,还包括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和畜禽禁养区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六大举措确保有效实施
新《环保条例》颁布后,如何确保其真正落地生根?黎藜副主任认为,条例的有效实施一要靠宣传贯彻培训,让全社会都知晓条例的内容,让相关各方都知晓自己的权利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等排污者、第三方污染治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二要靠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依法尽责,依法行政,防止争权诿责现象;
三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也要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和责任义务意识,特别是排污者应当对照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条例的各项相关制度;
四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对出具的环评结论、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环保设施设备的维护、营运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加大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力度,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政府自身的监察督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管齐下,促使条例得到更好地执行;
六是条例里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落实。
解读《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中央、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重要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根据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特点,以及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家表示,《大气条例》适应当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比如根据国家环保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了市环保部门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职责;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改革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衔接;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大气条例》同样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实现了民众诉求与防治重点相衔接。比如餐饮油烟污染、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等,都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此外,《大气条例》还细化上位法的规定,明确政府及部门和企业的环保职责,做到权责相当。比如对上位法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条款,根据我市的三定方案和市委办公厅发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责任落地,避免推诿扯皮。
多个渠道举报大气污染
记者注意到,《大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这意味着市民发现线索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第一时间举报和大气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大气污染的环保举报渠道不仅包括公开举报电话环保热线12369、“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络举报、信访等;还可以通过12319城市管理热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比如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以及道路清洗等)和966566城乡建设服务热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等)进行举报。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配套的具体举报奖励措施,鼓励更多的热心市民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队伍中来。
火锅烧烤店需达标排放
火锅和烧烤是很多重庆人喜爱的美食,但其排放的油烟和废气等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那么《大气条例》对火锅馆和烧烤店的排污作出哪些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项目与餐饮服务一起作了有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规定,但没有我市规定的全面”。
大气条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旧的治理、新的从严、方便群众、兼顾民生”。也就是说,对现有已经开设的火锅店、烧烤店以及干洗店等来说,只要他们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就可以继续经营,如果不能达标,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就要按照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由环保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将予以罚款、停业整治乃至关闭。
另外,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只在条例规定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三个地点禁止,这三个地点以外是可以开设的。
污染防治更务实高效
有专家认为,《大气条例》实施后,将有助于转变大气环境管理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必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更加务实、高效,更好地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原因在于:一是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结合环保条例确立的监察督查、约谈等制度,将有效促进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二是条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如规定了限期达标规划、年度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区域限批制度等;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的综合监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双罚制等;针对不同污染源,细化不同的防治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储存全过程大气污染防治的管控;优化产业结构,固化大气污染防治激励政策,促进节能减排。三是条例的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制度设计上,体现了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