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全球碳市场特点
2014年对全球碳市场来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形势持续动荡,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仍未消退,欧盟经济复苏进入低谷期,俄罗斯、日本经济遭受重创,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总体来说,全球经济正在好转,但复苏仍然过于脆弱且缓慢。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较前两年有所上升,气候变化问题又一次被提升到了国际舞台的中央。2014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约为90亿吨,比上年下降12%,交易额为500.2亿欧元,比上年增加25%,平均价格约为5.6欧元/吨。EU ETS仍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其2014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为84亿吨和474亿欧元,比上年分别下降4%和上涨25%,分别占全球的93%和95%。这主要得益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配额(EUA)价格的上涨和北美碳市场稳定的市场流动性和价格。预计2015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将达到85亿吨,交易额将达到695亿欧元。2017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将达到115亿吨。
(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进一步显现,国际关注度上升
据世界气象组织(WMO)报告,2013年全球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值达到近30年来的最高增幅。IPCC于2014年发布了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其中重申了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产生的严重影响,指出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已达历史最高值。要实现全球温升相对于工业化前水平低于2℃的目标,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需比2010年减少40%―70%。2014年9月,联合国组织召开了气候变化领导人峰会,在增强各方应对气候变化意愿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4年底举行的气候变化谈判利马会议围绕“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并在一些技术性议题上作出了决定,为关于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协议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不断增强,主要各国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中期目标
2014年1月,欧盟公布了2030年气候和能源政策框架,提出了欧盟2030年气候变化和能源目标,以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结构性改革措施。2014年10月的欧盟秋季首脑峰会正式确定了欧盟2030年气候变化和能源目标,即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40%、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至少达到27%和能效至少提升27%。2014年11月,中美发表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共同宣布了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美国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受到国际社会高度评价,为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6月,包括欧盟、美国、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和地区还提交了各自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澳大利亚于2014年7月正式废除碳定价机制,公布了减排基金白皮书和方法学草案,计划以此来实现其到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5%的目标。碳定价机制在经过澳两届政府三任总理的存废之争后落下帷幕。
(三)多国在实施碳定价机制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据统计,目前全球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经采用碳定价机制(包括碳排放交易和碳税),这些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约占全球的23%,碳定价机制覆盖了上述国家和地区共计近7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约占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总量的12%,而碳价由不到1美元/吨到130美元/吨,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
2014年欧盟出台了一系列气候变化和碳市场相关政策,尤其是通过了“折量拍卖”计划,使得欧盟排放配额(EUA)的价格自2010年以来首次出现上涨,2014年12月价格突破了7.4欧元/吨。而与此同时,市场供给量也因此减少,因而交易量下降了13%。北美的西部气候倡议(WCI)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交易量共达到4.57亿吨,交易额为32亿欧元。其中WCI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均比上年增加了50%以上。RGGI于2014年初大幅削减了排放配额总量,使得其二级市场的配额价格大幅上涨。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于2014年11月举行了首次联合拍卖,两种配额均以高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全部卖出,标志着双方碳市场正式实现连接。
中国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全部启动交易,5个试点完成了首年度履约。2014年中国的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量为1536万吨,交易额达到5.5亿元。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在温室气体排放测量和报告、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韩国碳市场于2015年1月启动,其配额价格呈现无量上涨局面。
(四)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市场持续低迷
2014年的CDM注册项目数量和签发减排量继续增加。截至2015年4月,全球累计注册CDM项目数量超过7800个,签发CER超过15.5亿吨。而由于发达国家碳市场抵消信用需求近年来大幅下降,京都议定书下碳抵消量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也随之下降,2014年京都碳信用的总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比上年下降了72%和78%。CER价格持续低迷,价格一路降至2015年初的约0.1欧元/吨。据估算,到2020年底CER签发量将达到近40亿吨CO2当量。若将部分项目因CER价格低于前期核查成本而搁置等因素考虑在内,预计签发的CER仍将超过30亿吨CO2当量。市场的低迷还表现在近几年来世界主要的交易商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纷纷退出CDM业务领域。
与此同时,以中国试点为代表的新兴碳市场近年来大多引入碳抵消机制,允许参与方使用一定的碳单位对排放量进行抵消。目前在国际民航组织关于全球航空业减排机制的讨论中,重点讨论的就是利用符合标准的排放单位抵消航空业增长的排放量这一碳抵消机制。此外,一些发达国家设立专项基金继续购买CER,而日本等国开始转而建立新的双边抵消信用机制而基本不再使用CER等国际碳信用。 据估算,到2020年,所有已实施的和计划实施的碳定价机制预计新增CER需求将达到10亿吨CO2当量。考虑到当前国际新兴碳市场对减排抵消量日益增长的需求,EB也对相关规则作出了调整。2015年2月,CDM项目的自愿退出机制获EB会议通过并于4月1日生效。EB也已在相关会议中讨论设置CER最低价格的提案,意图通过适当控制CER价格以对市场形成价格预期。这能够有效激励相关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并解决CER供给过量问题。
二、相关分析
(一)区域碳市场或成为发展趋势
碳交易市场是政策性市场,其市场的活跃度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直接相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决定了国际碳市场的需求,是碳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目前各方正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为2015年底达成2020年后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协议而艰苦谈判,其中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将直接关系到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前景。从当前谈判情况来看,各方分歧依旧,谈判进展缓慢,2020年后难以形成如同《京都议定书》一样强制性的减排框架,很可能会形成自下而上、由各国根据自身能力自主决定贡献并接受评估的松散模式。在市场机制谈判方面,各方讨论了多元化框架方法(FVA)、多边层面上的新市场机制(NMM)、非市场方法(NMA)、必要的国际国内安排、适用的统计框架、核算报告核查方法等问题,但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这种情况下,区域性的碳市场将可能成为发展趋势。当实施碳定价机制的国家具有彼此连接的技术基础和意愿时,相互连接且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碳市场能够有效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并增强市场流动性。在过去的一年中,多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就市场连接的可能性展开讨论,有些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尽管欧盟和澳大利亚的碳市场连接由于澳大利亚的政策变化而终止,但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2014年实现了双方碳市场的连接,进一步强化了该区域碳定价政策的实施。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全球范围内还将出现这种区域性的碳市场。
(二)政治博弈导致部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仍存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问题近年来所受关注度上升,因而也成为各主要国家政党参选和执政的重要议题。而由于发达国家政治体制和决策机制原因,相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战略,气候变化政策易出现一定的摇摆。欧盟实施“折量拍卖(back-loading)”计划就经历了为期一年多的“通过―否决―通过”一波三折的过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自2012年由欧委会提出以来,目前仍在进行讨论和磋商,尚未进行最终的投票。这反映出欧盟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经济方面进行决策时仍存在一定的摇摆性。澳大利亚在阿伯特政府上台后,于2014年7月17日正式通过废除碳定价机制法案,取而代之的是设立减排基金(ERF)来进行减排,使得碳定价机制实施刚两年就匆匆退出历史舞台。碳定价机制的半途而废并非制度本身问题,而是由于澳大利亚不同政党选择的减排手段不同。因此,一项好政策的实施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更需要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和强有力的政府意愿作为保障。
(三)国际合作仍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主流渠道和发展趋势
碳市场的未来仍将在于国际合作。多样的国际合作方式将推动碳定价机制的发展,在国际层面扩大碳定价机制实施范围,并形成更加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首先,CDM仍有存在价值。CDM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实施多年,已被证明是促进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和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有效途径。尽管目前CDM市场持续低迷,但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议中,CDM或类似机制仍有必要继续存在,以持续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合作。
其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将迎来新契机。在当前发达国家经济复苏缓慢、EU ETS等主要碳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将更多的关注转向发展中国家的碳市场,希望开展广泛合作。诸多新兴国家或区域的碳市场处在起步阶段,在制度设计与市场建设迫切需要得到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支持。无论是在公约框架下还是框架外,这种相互合作的迫切性将在未来有力地促进多种形式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的开展。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
(一)明确碳交易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已于2009年11月制定并公布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UNFCCC秘书处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其中包括到2030年单位GDP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等目标。我国7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进入实施的第三年。截至2015年6月底,已有4个试点完成了第二个年度履约。按照发改委气候司的部署,2016年底或2017年初将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未来的1―2年是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建议一方面应继续对试点加以引导,进一步完善碳交易试点的体系建设,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全国碳市场制度设计中加以吸纳和借鉴,细化试点过渡到全国碳市场的路线图,为建立全国碳市场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碳交易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整体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碳交易作为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的优势,为我国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同时给市场参与方以明确政策预期,提高其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和市场活跃度。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和EU ETS启动以来,全球碳市场和相关国家地区的碳市场在10年间积累了诸多经验,这对于我国建设碳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比如,在体系设计方面,应制订和颁布相应法律法规,合理设定总量目标并分配配额,建立坚实的数据统计基础和科学的核算规则,明确罚则并严格执行等;在管理制度方面,应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等;在市场运行方面,应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市场参与者能力和意识水平等。
(三)加强国际合作,把握机会构建以我为主的全球碳市场格局
当前,全球碳市场的整体低迷和新兴国家碳市场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参与主导全球碳市场提供了机遇。我国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一旦启动,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交易体系。国内开展碳排放交易积累的宝贵经验将对我国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维护国家利益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与主要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合作,在相关国际谈判中主动引导和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碳定价规则的制定,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我国诉求,力争建立以我为主的全球碳交易市场,维护我国的发展空间和利益。
(张敏思,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