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生动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讨会,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主办、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基地承办的“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专题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在讲话中如此说。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彰显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国担当和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决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决策,为人民法院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此次“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专题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主办、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基地承办,旨在深入调查研究司法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重点难点问题,就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听取各位专家学者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参会并致辞。来自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同志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多方面、多维度围绕司法如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王克就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分解与路线图进行了主旨发言。他认为,实现国家层面的碳中和目标要从近零排放到净零排放。首先要求能源、工业、建筑和交通领域最大程度减排,实现近零排放。其余部分可以通过森林、海洋等碳汇进行自然吸收,应用一定规模的“碳移除技术”(CDR),比如碳捕获、利用和封存技术(CCUS)、生物质能加CCS(BECCS)技术等。从碳中和实现的时间路径分析,需要跨部门政策和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促进可持续需求、电力部门脱碳、终端部门电气化、低碳燃料替代、固碳等。只有通过大规模减少各经济部门(包括建筑、工业、交通、电力、炼油、农业、林业)的排放量,才可能实现碳中和。此外,还要着力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助推碳中和。加强煤电资产、其他高碳基础设施低碳转型风险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低碳投融资以及新产业发展;完善碳市场,探索碳定价机制以及相应金融衍生产品。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分别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相关立法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生态环境部会议代表介绍了起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先后两次通过官网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并认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将来制定法律予以明确,不宜在行政法规层面解决。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碳排放权”是可交易的排放配额,主要围绕配额总量的确定、分配、清缴、交易等作出规定。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配合司法部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展立法审查,争取尽快出台,为实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有效运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李艳芳教授介绍了学界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争论的主要观点。关于碳排放权作为权利的正当性争论包括两个方面,作为生存权的碳排放具有正当性,作为配额的碳排放本质上是对碳排放行为的负面评价和限制。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存在碳排放权物权(准物权)、碳排放权新型财产权(规制性财产权、无形财产)以及碳排放权规制权(特许权)不同的学说。李教授建议,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是配额,而不是排放权,在立法中应当使用“碳排放配额交易”,避免使用“碳排放权交易”。从“总量控制与交易”中的“总量”控制目标下理解和定位配额的法律性质,将碳排放配额认定为行政许可。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法律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提出了建议。张教授认为,立法协同层面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能源法、产业法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协同,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碳排放制度的协同,森林法、草原法中增加碳汇的协同,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协同,等等。司法协同层面需要解决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如何回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司法保障的需求问题。例如,需要尽快明确碳交易、碳金融案件的管辖问题,碳配额发放、核证引发的涉碳行政争议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有哪些特殊性,能否就涉碳环评、信息公开、超量排放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等。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就碳排放配额交易的运行机制及维护市场秩序亟待司法保障的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人提出了若干有待审判规则明确的问题。例如,关于配额分配如涉及到行业总量确定、分配方式能否提起诉讼,被诉的行政机关是生态环境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应否参加诉讼,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对配额核查行为的定性问题;碳配额用于质押、回购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责任;如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到抵销机制发生变化的,能否提起诉讼或者抗辩等。建议就上述问题适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并明确是否进行专属管辖,鼓励适用以仲裁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殷勇磊介绍了他对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思考。建议统筹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促进修复性司法理念在碳排放领域的深入实践,树立裁判规则,协调政策、市场、技术、资本同向发力、协调发力。他认为,当前司法审判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包括:建立气候应对案件协调领导机制、跨部门和跨条线审理机制、跨法院的专业法官碳交易会议机制、专业人员陪审机制。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体制,区分碳交易现货和衍生品,分别明确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对于涉及地方性交易市场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涉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探索碳交易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清晰界定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属性。同时,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杨临萍在总结讲话中谈到,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中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人民法院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新问题、新业态、新权属,予以正确认识和界定,持续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杨临萍强调,要贯彻落实好《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确立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等三大法治原则,运用预防性司法措施、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四项司法措施,加强研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准确界定纠纷的可诉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诉诸司法的权利。要对原、被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类型,管辖法院,归口审判业务庭,数据证据的认定,裁判内容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做好全面、正确的研判分析。要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实践,切实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贡献司法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