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绿色金融近两年得到了蓬勃发展,信托行业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不断丰富绿色信托的理论研究与业务实践。当前,我国绿色信托发展还存在哪些问题?未来趋势如何?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本报记者:您认为绿色信托在展业时有何风险?
邢成:绿色信托发展初期展业风险较高,监管政策相对滞后。与传统信托业务投入小、周期短和收益相对稳定等传统优势相比,绿色信托由于自身的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属性,其发展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另外,投资周期较长以及收益不确定等问题,使得信托公司面临较高的展业风险,从而也限制了部分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项目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信托业务的积极性,需要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以及通过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来引导绿色信托业务的发展,降低绿色信托政策风险。然而由于现阶段绿色信托业务尚处在发展初期,当前我国在降低绿色信托行业展业风险方面的监管环境和政策支持仍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和制度性缺陷。
本报记者:绿色信托目前有哪些模式或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邢成: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绿色信托的发展模式包括面向政府的信托型PPP绿色产业基金,面向企业的绿色信贷、绿色股权融资、绿色债券以及绿色资产证券化,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信托等,但是从信托公司对绿色信托业务的实际执行结果来看,当前我国绿色信托产品仍主要以向绿色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为主,而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PPP绿色产业基金等模式的信托产品则较少被采用。
另外,从信托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来看,当前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团队用于开发运作绿色信托产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信托产品的创新发展。
总体来说,绿色信托产品单一,缺乏多元化发展模式,制约了绿色信托业务尽快对接市场需求,制约了与绿色产业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利于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从而不利于绿色信托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从外部环境看,绿色信托受到哪些因素制约?
邢成:整体上看,政府对绿色金融的财政支持及优惠政策支持依旧表现出力度较小、效果不显著的特点。绿色信托作为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一个分支,较难得到足够的政府支持。现阶段,无论是政府的财政、优惠政策还是法律规范等顶层设计,对绿色信托发展的支持都相对缺乏。
对于绿色信托,信托机构是其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得以健康发展的必要主体。要想鼓励信托机构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需要政府设立一套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及激励机制,通过立法支持、监管支持、财政支持以及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信托机构积极发展绿色信托,鼓励环保等相关企业积极运用绿色信托方式筹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绿色信托的利益诱导机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绿色信托的发展建设。
本报记者:您对完善绿色信托的发展环境有何建议?
邢成:需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健全绿色信托法律体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大背景下,法律规范等顶层设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支持绿色项目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立法体系,同时不断修正我国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使其逐渐与金融体系对接,为金融支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在绿色信托方面,作为绿色金融的一部分,除了要遵守绿色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根据信托行业本身的特点,由相关部门对症下药,逐渐健全绿色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其发展有法可依。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创建绿色信托投融资外部激励机制。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功能,通过对绿色信托产业实行税收减免、财政支持、政府扶持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另外,政府还应充分提供监管支持,引导绿色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因此,政府应通过对绿色信托大环境“软”“硬”并举,降低绿色项目的投资风险、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从而吸引市场中金融资本、市场资本以及个人资本积极投资于绿色信托项目,为绿色信托的投融资构建健康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
本报记者:对于推动绿色信托产品创新,开拓多元化发展模式,您有什么建议?
邢成:信托公司只有不断创新绿色信托产品和服务,才能推动自身健康发展,提高绿色信托业务的竞争能力。信托公司在股权、债权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均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因此,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绿色信托研究小组或部门,通过行业分析、地域分析,借鉴自身其他业务和国内外绿色信托的发展经验,不断加强对绿色信托产品的创新研究,为绿色信托的发展提供多元化发展模式。